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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院的通知

作者:宣传科   发布时间:08-04-15 11:30:26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发函[2008]113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院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山东万杰医学院的函》(鲁政字[2005]22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山东万杰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0825;同时,撤销民办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山东万杰医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山东万杰医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 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医学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四、 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3个,即临床医学(五年制)、医学影像(四年制)、护理学(四年制)。

    五、 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山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万杰医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八年四月九号

最后更新:2007年9月17日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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